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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效5/23改登記婚 重要規定不可不知


 


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08/04/19 12:13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九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自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


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外結婚,


以及否有國內戶籍,應備文件規範各有不同。對此,內政部已訂定「戶政事務所辦


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可先洽詢,了解權利義務事項。



 


內政部戶政司指出,自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婚姻生效從以前的「儀式婚」改採


「登記婚」,也就是「結婚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生效」。



 


戶政司說,結婚當事人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生效


力,結婚生效日期即為結婚登記日期;「當事人如在國外結婚,且依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已生效者,結婚生效日不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日為


準」。



 


民法親屬編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戶政司表示,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


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的結


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登記;另外,「未成年人結婚者,戶政事務所


應查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戶政司指出,結婚登記分為國內結婚與國外結婚兩大態樣;國內結婚又依雙方當事


人是否有國內戶籍而有不同規定,若是當事人雙方或其中有一人在國內現在有戶籍


或曾經有戶籍,可向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果


雙方當事人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結婚,這種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為之」。



 


在國外結婚部分,如果當事人雙方或其中有一人在國內現在有戶籍或曾經有戶籍,


可以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在港澳的中華旅行社及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經驗


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到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國內未曾設戶籍,戶政司說,在國外結婚,這種結婚登記也須經


駐外館處、在港澳的中華旅行社及海基會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中央


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至於應該準備的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若是在國內現在有戶籍,戶政事務所將查驗


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拍的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當事人如果


是在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戶政事務所則將查驗護照或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明文


件。



 


戶政司表示,結婚證明文件也是必備的查驗文件,若為國內結婚須準備「結婚書


約」;如果是國外已經生效的結婚,則須查驗駐外館處、港澳的中華旅行社及海基


會驗證過的「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的證明文件


及中文譯本,並須加蓋「符合行為地法」的戳章。



 


若結婚當事人其中一人是外國籍,戶政事務所將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


書、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與中國大陸人民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司指出,戶政事務所將查驗結婚證明文件,


以及移民署所發加蓋了「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戳章的台灣地區入出國


可證;在中國大陸或港澳作成的文書,應經中華旅行社或海基會驗證。



 


內政部為了便利民眾申辦結婚登記,已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


定」,民眾可以向戶政事務所洽詢應該注意事項與準備文件。970419


 


 



重病醫療等特殊情形 辦結婚登記有彈性


 


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08/04/19 12:04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九日電)自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


效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生


效。不過,內政部同時預擬各種例外狀況以彈性措施便民,如果結婚


當事人有重病住院醫療或在矯正機關收容的特殊情況,戶政事務所人


員可以到醫院或矯正機關協助辦理結婚登記。



 


另外,結婚當事人如果想在週六、週日或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也可


以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約」,戶政事務所會斟酌當事人意願,指定


結婚登記日及時間,當日派員值班受理。



 


內政部戶政司指出,原則上,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


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但是,內政


部也考慮到社會上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因此規劃相關彈性措施。



 


戶政司說,如果結婚當事人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


容的情況,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可以向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會派員在當天


到指定醫療機構、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在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


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天辦妥結婚登記。



 


遇到上述特殊情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也可以商請醫療機構、當事人


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天把資料傳真給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在三天內將文件正本給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歸檔。如果還有其他特殊情況,內政部會以個案研議處理。



 


戶政司表示,在核發結婚證明書部份,自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


人辦理結婚登記、繳納規費後,戶政事務所會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


當事人以後若想申請結婚證明書,可以到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且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的當事人,


也可以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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